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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人!3月,你要了解这些大事!
作者: 吴江人才网wj.jsrc.com 时间:2021/3/3 阅读:161次

经历过一个春节假期

2月匆匆而过

三月,你好!

3月5日 惊蛰

3月8日 妇女节

3月12日 植树节

3月14日 二月二龙抬头

3月15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月20日 春分

3月起,有哪些新规将实施

又有什么好消息在等着我们呢

2021年吴江区积分入学申请

3月1日正式开始!

具体申请时间3月1日——5月30日(节假日除外),2021年吴江区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如下表:

小学

(点击可查看大图)

初中

(点击可查看大图)

中考报名即将开始

苏州市2021年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将于3月初开展。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报名。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因中考舞弊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的考生不得报考。

吴江限行

吴江:2021年3月1日起,禁止工程运输车辆在吴江区范围内道路通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允许通行,但明令禁行路段除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通行的,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后,申领工程运输车辆“苏准”施工牌证。在货运汽车禁行区域内通行的,需同时按规定申领货运汽车通行证。

货车通行证开始办理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证核发通告》,决定2021年3月1日至3月20日,运输单位或个人通过“2021苏州货车通行证系统”在线注册申请2021年度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证。

这些行为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等新罪名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医保药品目录有变化!

3月1日起,苏州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通过本次调整,有119种新药入围,包括96种独家药品和23种非独家药品;另有29种原目录内药品被调出目录。

苏州居民阶梯电价有变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相关规定,江苏结合省情实际,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新方案将于3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户多人口”:人数满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每户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每位居民用户同时期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同时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

困难群体 :给予困难群体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电量。执行范围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中小学教育惩戒: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企业“取名”更自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确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来源 | 苏州教育、江苏新闻、央广网、央视新闻

编辑|杨柳韵

责编|汪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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